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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大连新生儿出生登记怎么办理
释义
    1998年7月22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实行随父随母自愿呈报出生政策。具体规定如下:如果父母双方一方是本市常住户口,另一方是本市集体户口,那么子女在呈报出生登记时,应该随本市常住户口一方呈报出生登记。如果父母双方一方是本市空挂家庭户口,另一方是外地户口,而本市空挂户口没有迁移条件,那么允许在空挂家庭户口处呈报出生。如果父母双方一方是外市常住户口,另一方是本市集体户口(包括单位集体户、人才集体户、派出所空
    法律分析
    1998年7月22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实行随父随母自愿呈报出生政策。具体规定如下:
    (一)如果父母双方一方是本市常住户口,另一方是本市集体户口,那么子女在呈报出生登记时,应该随本市常住户口一方呈报出生登记。
    (二)如果父母双方一方是本市空挂家庭户口,另一方是外地户口,而本市空挂户口没有迁移条件,那么允许在空挂家庭户口处呈报出生。但是,需要房主同意。
    (三)如果父母双方一方是外市常住户口,另一方是本市集体户口(包括单位集体户、人才集体户、派出所空挂集体户,但不包括原北三市招工遗留户口、学校学生集体户),那么子女在呈报出生登记时,可以随父或随母落报在外市或我市集体户口上。对于我市集体户口属于空挂情况的情况,如果没有迁移条件,可以空挂在集体户口上。
    (四)父母双方均为集体户口,有迁移家庭户条件的,子女呈报出生登记时,应动员其户口迁移后,随父随母落报家庭户户口;无户口迁移条件的,其中集体户口一方空挂、一方为正常集体户口,子女呈报出生登记在正常集体户口处;集体户口双方均空挂的,可随父(母)落报户口(非亲属,应注明监护人双方基本情况)。
    (五)父母双方一方为本市空挂户口、一方为本市集体户口的,子女呈报出生登记时,本市空挂户口方无迁移条件且空挂户主不同意落户的,落报集体户口一方。如集体户一方单位已不存在亦属空挂且无迁移条件的,可将其空挂的集体户口迁至派出所统一设置空挂集体户处后呈报出生。
    (六)父母双方一方为本市常住户口、一方为空挂户口的,应动员空挂户口一方迁至常住户口地,按出生登记规定办理。
    (七)父母中单方为现役军人的,子女可随有本市常住户口一方呈报出生。父母双方均系现役军人且驻军部队在我市的,其子女可在父(母)亲部队(驻军)所在地呈报出生登记,也可在子女祖(外)祖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登记。双军人居住房屋(指自购房屋、部队分配房屋)与部队(驻军)所在地在同一区域内(指主城区之间、新市区之间、新区之间)的,也可在居住房屋处呈报出生登记。
    (八)国外出生子女回国落户,须由市出入境管理局确认出生婴儿及父母在国外的身份并出具《国籍认定书;持在出生国签发《出生证明的,须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其中国外出生婴儿的父母原在我市有常住户口但已经注销户口的,其父母应先办理恢复户口手续后再办理婴儿出生登记,不允许将婴儿户口落报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家。其他落户手续及程序同国内出生婴儿呈报规定。
    (九)高校已婚学生子女的出生登记。
    1、已婚学生夫妻双方户口均属高校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可以在该子女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常住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待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毕业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后,再办理该子女投靠父母的落户手续。
    2、已婚学生夫妻一方户口属高校集体户口、另一方为非高校集体户口的,或者双方户口均属非高校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随其非高校集体户口的父亲或者母亲落户。
    (十)婴儿出生后,在申报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拓展延伸
    标题:大连集体户口与家庭户的区别及办理流程
    根据《大连市户口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大连市内的户口分为居民户口和集体户口。其中,居民户口包括家庭户和集体户。那么,大连的集体户口和家庭户有什么区别呢?
    首先,集体户口是指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享有和管理的户口。而家庭户是指由一个家庭组成,由家庭所有者共同享有和管理的户口。
    其次,集体户口的办理流程相对较为复杂。需要先到所在地的村委会或居委会申请,经过审核后,再由村委会或居委会上报给大连市公安局户籍管理部门,最后由市公安局审批后发放集体户口本。而家庭户的办理流程相对简单,只需要提供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就可以向所在地的公安局户籍管理部门申请办理。
    综上所述,大连的集体户口和家庭户在办理流程和性质上存在明显的区别。如果您需要办理户口,请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相应的办理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六章 政府保护 第八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展托育、学前教育事业,办好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幼儿园,支持社会力量依法兴办母婴室、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幼儿园。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培养和培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幼儿园的保教人员,提高其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七章 参与社会发展 第七十一条 老年人有继续受教育的权利。
    国家发展老年教育,把老年教育纳入终身教育体系,鼓励社会办好各类老年学校。
    各级人民政府对老年教育应当加强领导,统一规划,加大投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九条 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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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0 21:47: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