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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签合同后楼盘降价没办理办过户的情况选能解约吗
释义
    本文讲述了一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买方阿美与卖方阿瑶、某房地产公司于2014年5月2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成交价为50万元,买方需在2014年6月30日前付清首期楼价款。买方当天支付了2万元定金。后来双方逾期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014年9月20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双方必须在2014年9月22日办理过户手续。然而,在2014年9月22日,双方来到房管局,但没有依约办理房屋过户手
    法律分析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楼市出现下滑趋势。买方未能按时支付首期款,导致违约行为。然而,买方却将卖方告上法庭,声称卖方逾期未办理过户手续。
    广州市增城区法院16日通报称,该院已审结此案,判决驳回买方要求解除买卖关系、卖方返还双倍定金等所有诉求。
    事情要追溯到2014年5月2日,当天,卖方阿瑶与买方阿美委托的代表阿-莉(三人均为化名)、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其中,合同约定“买卖双方同意该物业成交价为50万元,交易过户手续需在2014年6月30日前完成。
    买方于签订本合同当天付2万元作为定金。首期楼价款(含定金)共计5万元应于产权清晰后付清”。
    签订合同当天,阿-莉向阿瑶支付定金2万元。后来,双方逾期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014年9月20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双方必须在2014年9月22日办理过户手续。
    可在2014年9月22日,双方来到房管局,却没有依约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其后,阿美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解除2014年5月2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阿美与阿瑶的房屋买卖关系,并要求阿瑶双倍返还定金以及赔偿中介费、律师费,共计5.1万元。
    庭审中,关于逾期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阿美称,阿瑶担心银行无法为阿美放出45万元购房贷款,要求阿美保证能足额支付45万元房款余款,否则拒绝收取首期款余款3万元;
    阿瑶则称是因阿美未支付首期款余款3万元,无法放心将涉案房屋过户,且因楼市降价阿美想将定金拿回,故未配合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经法院审理认为,阿-莉与阿瑶以及某房地产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各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依照合同履行。
    对于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阿美称是阿瑶拒绝收取首期款余款3万元,但对此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而阿瑶则称是因阿美未支付首期款余款3万元,故未配合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阿美未能举证证明是阿瑶拒绝收取首期款余款3万元,应承担相应举证不能的责任。
    法院指出,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阿美未履行支付首期款余款的先履行义务,故阿瑶未协助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行为并不构成违约,阿美以阿瑶违约为由而提出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房屋买卖关系,要求阿瑶双倍返还定金以及赔偿中介费、律师费的诉讼请求,均理据不足,法院都不予支持。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214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因此,买卖房屋逾期未过户的当事人,无法依据合同主张权利。
    然而,根据《民法典》第215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未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发生效力。因此,买卖房屋逾期未过户,当事人可依据法律规定办理物权登记,使合同生效。
    买卖房屋逾期未过户,当事人可诉诸法院。但是,需要依据法律规定办理物权登记,以使合同生效。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应提供相应的证据,如合同、物权登记证明等,以维护自身权益。
    结语
    这段话讲述了广州市增城区法院审结的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买方未能按时支付首期款,导致违约行为,但买方却将卖方告上法庭,声称卖方逾期未办理过户手续。然而,法院判决驳回买方要求解除买卖关系、卖方返还双倍定金等所有诉求,认为双方应依照合同履行,各方均应依照合同履行。法院指出,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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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9:4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