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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房屋买卖签完合同交定金,卖家却声称涨价?
释义
    房价一直是人们普遍关注的话题,随着市场需求的变化,房屋价格也是不断变化的,很多时候变化幅度也挺大。但是房屋买卖签完合同交定金,卖家却声称涨价?这样合理吗?2019年,纪某出于刚需,想要置换一套大一点的房子。在将自己原有房屋卖出后,纪某经房产中介介绍看中了刘某的房子,最终敲定纪某以220万元的价格购买刘某的房子。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的当天,纪某便支付了5万元定金。两个月后,纪某终于办齐了各项手续,而双方约定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时间也如期而至。然而刘某却提出因为房屋价格上涨,要至少加价5万元才卖,不然双方就解除合同。白纸黑字的合同签了,定金交了,房款也准备好了,就差“临门一脚”,卖方却违约了,这个变故让纪某措手不及。纪某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同时要求对方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并赔偿房屋差价损失25万元,合计35万元。庭审中,刘某认为案涉房屋是自己与妻子蓝某的共有财产,自己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时未取得蓝某同意,现蓝某不同意出售房屋,两人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自然无法履行合同,仅同意返还纪某5万元定金。经纪某申请,法院对该房产进行了评估,经评估,该时间案涉房产价格为238万元,比合同约定的成交价高出18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纪某与刘某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双方均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纪某依约向刘某支付定金后,刘某未在约定期限内履行房屋过户手续,显属违约。因刘某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现纪某诉请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因刘某不履行合同义务,纪某变卖原有房产后,未能实现重新购置房产的目的,现由于房价变化等因素,增加纪某今后购房成本,造成纪某损失18万元。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被告刘某返还原告纪某定金5万元并赔偿纪某损失18万元,共计23万元。刘某为何要承担违约责任?律师表示:根据《民法典》第577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本案中,刘某因为房屋价格上涨而提出纪某要增加购房款,否则就不办理过户手续,导致买家纪某无法如约获得房屋的所有权,刘某的行为属于违反《二手房买卖合同》的约定,故应当承当相应的违约责任。刘某为何不用返还双倍的定金给纪某?律师解释道:根据《民法典》第587条的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刘某作为收受定金的一方,在其违约的情况下,应当返还双倍的定金给纪某,但是再根据《民法典》第588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即在既有违约金又有定金的情况下,择其一,本案中既然选择了违约金,那么定金就只需如数返还,而不需要双倍返还。刘某以房屋的出售没有经过自己的妻子同意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是否有法律依据?律师回答到:即使本案中的房屋确实为刘某和其妻子蓝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刘某在出售该房屋的时候没有经过蓝某的同意,构成无权处分,在现行《民法典》的规定下,原《合同法》第51条规定的:“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被删除,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因出卖人无权处分而无效,在没有无效是由的情况下,该合同系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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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9: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