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应对债务人恶意逃废债策略 |
释义 | 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应该要怎么办?根据《民法典》规定,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以保全其债权。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恶意延长债权履行期限等行为都属于恶意转移财产。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为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并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务人影响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行为被撤销后,失去法律约束力。此外,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使法院无法执行的行为也属于恶意转移财产。 法律分析 一、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应该要怎么办 1、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权人可以通过行使撤销权来保全其债权,但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是,为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并且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条: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五百四十一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五百四十二条: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二、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怎么界定 对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的界定: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另外,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也属于恶意转移财产。 结语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至第五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可以被债权人请求法院撤销。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限为一年,并且必须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务人的恶意转移行为被撤销后,将失去法律约束力。恶意转移财产的界定包括债务人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及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等情况。此外,法律文书生效后对财产进行隐藏、转移、变卖或毁损,导致法院无法执行,也属于恶意转移财产的范畴。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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