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情况是没有监护人 |
释义 | 监护人是指在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无法照顾自己时,由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其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的管理和保护。监护人的选择必须遵循法律规定,同时也要遵循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监护人还需要履行监护职责,维护被监护人的权益,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保障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并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进行干涉。 法律分析 一、无监护人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可知,只有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作为被监护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不需要监护的,也就没有监护人。 二、监护人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监护权,是指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所享有的监督、保护的身份权。是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实施管理和保护的法律资格。监护人的选择必须要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同时也要遵循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综合各种因素确定合适的适格监护人。 三、监护人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监护人需要最大程度的维护被监护人的权益,且要最大程度的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也不能对被监护人的财产随意处置。 拓展延伸 监护人在家庭保护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监护人需要履行抚养、教育和保护被监护人的义务。 首先,监护人需要提供给被监护人稳定的生活环境,确保其身心健康。监护人应尽最大努力使被监护人能够获得足够的营养、教育和医疗资源,同时避免对其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 其次,监护人需要对被监护人进行教育,培养其正确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念,使其具备独立思考和自我管理的能力。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个性和兴趣,鼓励其发展自己的才能和爱好,使其能够适应社会生活的需要。 最后,监护人需要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监护人应当尽一切可能避免被监护人遭受任何形式的伤害和危险,及时采取行动保护其人身安全,同时保障其财产安全。 监护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全面履行抚养、教育和保护被监护人的义务,确保被监护人能够健康、快乐地成长。如果监护人未能尽到应有的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享有监督、保护的身份权。监护人的选择必须遵循法律规定,同时也要遵循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六章 政府保护 第九十三条 对临时监护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可以采取委托亲属抚养、家庭寄养等方式进行安置,也可以交由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或者儿童福利机构进行收留、抚养。 临时监护期间,经民政部门评估,监护人重新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民政部门可以将未成年人送回监护人抚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八章 法 律 责 任 第七十七条 家庭成员盗窃、诈骗、抢夺、侵占、勒索、故意损毁老年人财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八章 法 律 责 任 第七十三条 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不得推诿、拖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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