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抵押物变卖后,如未能偿还债务,债权人有权以抵押物价值优先受偿。但如债务未能完全偿还,抵押人或担保人仍需承担剩余债务。担保人可以代位履行义务,但需经过债权人同意或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八条:“保证人依法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保证人代位履行后,对债务人享有的各项抗辩权,亦对债务人享有的追偿权和其他权利,均归保证人所有。”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抵押人或担保人就对押品负有保管义务,确保押品价值不受损失。”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六十七条:“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条件和方式由当事人协定,但不得违反法律。” 以上法律依据表明,担保人可以代位履行义务,但需经过债权人同意或法律规定。同时,抵押人或担保人需确保押品价值不受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