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起诉离婚需要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
释义 | 1、证明当事人(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证明原、被告是夫妻关系的证据,如结婚证、婚姻关系证明书、户口簿以及身份证。 (2)如涉及构成事实婚姻的,应提交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3)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应提交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村委会、居委会或公安机关的证明。 2、证明婚姻关系破裂的证据 (1)如涉及家庭暴力,应提交法医鉴定,提出证人。 (2)如涉及吸毒、赌博行为的,应提交居委会或村委会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涉及行政处罚、刑事犯罪的,应提交有关处罚决定或判决书。 (3)如涉及有重婚行为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应提交上述行为相关的结婚证、子女出生证、居住证明、相片、录音、录像或居委会、村委会、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等证据。 3、证明由一方抚养子女为宜的证据 (1)证明一方经济状况良好的,应提交工资单或其它合法收入的证明,或提交有关居住情况的证据。 (2)如涉及8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应提交子女本人愿跟随父或跟母生活的相关证据。 (3)证明一方的父母长期照顾、协助抚养子女的证据。 4、证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的证据 (1)证明有房产的,应提交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交款发票或出资证明。 (2)证明有银行存款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银行帐号;证明有股票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股东代码、资金帐号;证明有车辆的,应提交行驶证、车牌号。 (3)证明对方在公司拥有股权的,应提交该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出资的证明等。 (4)证明一方有债权债务的,除提交借据以外,必须有相关的证据佐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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