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没有将电子证据作为独立的证据种类,而是根据电子证据的某些特征,在法律和司法解释中给出比较模糊的规定,主要是视听资料和书证。OA系统中形成的文件资料作为电子证据在实践中主流观点被认为是书证的范畴。 据我国法律传统的证据原件的定义,OA系统中文件资料的打印件属于复制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 当事人的陈述; (二) 书证; (三) 物证; (四) 视听资料; (五) 电子数据; (六) 证人证言; (七) 鉴定意见; (八) 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