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诉讼前被告死亡怎么办 |
释义 |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原告起诉时,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债务人死亡案件牵涉到继承人,受遗赠人、继承参与人、集体组织等。具体诉讼中适格的被告是谁,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一)原告起诉时,已经死亡的债务人不能列为被告。债务人死亡后,已丧失民事权利能力,丧失民事主体资格。起诉时,原告将死亡的债务人列为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依法通知原告变更适格的主体,原告拒绝变更的,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二)原告起诉时,遗产未分割的,数个继承人均应列为被告参加诉讼(放弃继承的除外)。被继承人死亡之时起到遗产分割前先对被继承人的债务进行全部清偿,如有剩余,继承人才能进行继承。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不负担清偿被继承人所欠的债务,所以不能成为被告。 (三)原告起诉时,如果遗产分割结束,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债务清偿原则按其继承份额按比例清偿,所有参加分割遗产的继承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四)放弃继承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与其共同共有财产析产前,对共同共有财产中被继承人的遗产实施保管的,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五)债务人死亡后,虽有继承人、受遗赠人,但他们都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或者没有继承人、受遗赠人。存有遗产的遗产保管人为被告。 (六)在诉讼期间,债务人死亡的,原告应当申请变更被告,如果原告不申请变更,法院应主动行使释明权,避免当事人的诉累,如果原告不变更,则应驳回起诉,让原告另行起诉。 一、什么是必要共同诉讼 (一)必要共同诉讼的成立条件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且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 (二)适用必要共同诉讼的主要情形 个体工商户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1、个人合伙: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 2、企业法人分立: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3、借用关系: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4、一般保证:仅起诉债务人的,以债务人为被告;仅起诉一般保证人的,法院应当将债务人列为共同被告;同时起诉债务人和一般保证人的,为共同被告,但是法院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对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义务的,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保证:可以将债务人或保证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5、遗产继承关系:在继承遗产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 在遗产继承诉讼中,如果被遗漏的部分继承人对遗产主张遗嘱继承权,则就该遗产的继承部分,该主张遗嘱继承权人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承担连带责任的代理关系:原告起诉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为共同被告。 6、共有财产关系: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 实体法中关于连带责任的规定:共同侵权案件中的共同被告。 7、共同危险行为:除非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与自身无因果关系,否则实施共同危险行为的主体承担连带责任。 8、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三)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关系 内部关系: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人承认,对其他必要共同诉讼人发生法律效力。 外部关系:一致对外。 (四)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追加:即可依职权、也可依申请 若当事人申请法院追加的,法院应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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