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四川成都市外地户口子女入学条件包括什么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成都市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的入学要求及办理时间和地点。学生需满足持有成都市临时居住证或成都市居住证的农业户口居民或持有成都市居住证的城镇户口居民中的任意一种条件。办理时间为2019年的5月工作日,办理地点为居住地所在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或居住地所在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委托指定的登记点。特别提醒,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申请每学年集中受理一次。 法律分析 一、成都外地户籍子女入学要求 根据《成都市外来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实施意见》,学生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才能办理入学手续: 1. 持有成都市临时居住证或成都市居住证的农业户口居民。 2. 在成都市合法稳定就业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工商户业主或其从业人员、在成都市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且正常经营满18个月以上的企业法人或其员工、在成都市依法办理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或办理各类社会组织注册登记且正常经营满18个月以上的社会组织法人或其员工。 1.需持申请人及子女同一户籍的原籍农业户口簿; 2.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临时居住证》及有效《劳动合同》于在在所在镇(街道)登记点登记。 第二类是城镇户口《成都市居住证》持有人。 1.须持申请人及子女同一户籍的原籍户口簿; 2.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在教育局教育科登记。 3.非一年级新生还需准备原就读学校证明。 如果符合各区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读条件,各区将根据政策统筹安排您的孩子就读。 成都市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除申请小学一年级入学外,须提交原就读学校及其教育行政部门签章的学籍证明。现调整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申请每学年集中受理一次。 除申请小学一年级入学外,须提交原就读学校签章的学籍证明。 不再要求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签章,简便了手续,更为人性化。 二、办理时间和地点 2019年,进城务工人员为其子女办理入学申请,时间为5月的工作日,办理地点为居住地所在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或居住地所在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委托指定的登记点。特别提醒,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申请每学年集中受理一次。 《成都市居住证》(本市户籍跨区域居住务工人员可提供《成都市居住登记证明》)持证人在其居住地所在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登记点申请办理,办理过程中遇到实际问题可电话咨询《成都市居住证》或《成都市居住登记证明》所在地各相关职能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 拓展延伸 根据《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1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成都市外地户籍子女入学要求如下: 1. 随迁子女:随迁子女入学应提供在我市实际居住且具有正式户籍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证明、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蓉实际居住时间满180天且满2年者,方可在我市参加义务教育。 2. 非随迁子女:非随迁子女应提供在我市实际居住且具有正式户籍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证明、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蓉实际居住时间满180天且满2年者,方可在我市参加义务教育。 3. 办理积分入学:对于符合条件的外地户籍学生,可以通过办理积分入学的方式,获得入学资格。具体要求可咨询当地教育部门。 4. 办理相关证明:对于无法提供上述证明文件的学生,可在当地教育部门或相关部门进行办理。 5. 咨询当地教育部门:对于外地户籍学生入学相关问题,可咨询当地教育部门,了解具体要求。 结语 成都市针对外地户籍子女入学要求进行了详细说明,学生需要满足持有成都市临时居住证或成都市居住证的农业户口居民,或者在成都市合法稳定就业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工商户业主或其从业人员、在成都市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且正常经营满18个月以上的企业法人或其员工、在成都市依法办理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或办理各类社会组织注册登记且正常经营满18个月以上的社会组织法人或其员工等条件之一。学生还需要持申请人及子女同一户籍的原籍农业户口簿和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临时居住证》及有效《劳动合同》于在所在镇(街道)登记点登记。对于城镇户口持有人,学生需要持申请人及子女同一户籍的原籍户口簿和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在教育局教育科登记,非一年级新生还需准备原就读学校证明。符合各区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读条件的学生,在办理入学手续时需要提交原就读学校及其教育行政部门签章的学籍证明。申请每学年集中受理一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第七章 扶持与奖励 第五十条 人民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应当按照委托协议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第七章 扶持与奖励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奖助学金和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还可以采取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扶持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第七章 扶持与奖励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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