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罢免后,业委会成员有权选择下一届业委会成员吗? |
释义 | 业委会委员由选举产生,全体业主的人数票和面积票要双过半的候选人才能当选,罢免也需全体业主重新投票并双过半。业委会主任由已成立的业委会成员选举产生,过半数同意可免除主任职务或重新选举。重新选举后需公示并备案。 法律分析 既然有了业委会主任,证明已经有业委会。我们要理清楚业委会委员与业委会主任是如何产生的。业委会委员由选举产生,全体业主的人数票和面积票要双过半的候选人才能当选业委会委员,所以业委会委员的罢免同样需要全体业主重新投票并且要双过半才可以罢免其委员资格。业委会主任是由已经成立的业委会成员选举产生,过半数同意就可以免除主任职务,过半数同意就可以重新选举产生新的主任,重新选举后,要进行公示,并在街道、局等备案 拓展延伸 业委会成员被罢免后,是否有权参与选举下一届业委会成员? 被罢免的业委会成员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仍然具有参与选举下一届业委会成员的权利。根据具体的业委会章程和相关法律规定,被罢免的成员可能仍然保留选举权,因为他们仍然是业委会的一部分,只是失去了当前任期的职位。然而,这取决于具体的规定和程序。有些章程可能规定被罢免的成员立即失去一切权利,包括选举权。因此,被罢免的成员应仔细研究业委会章程和相关法律,以确定他们是否有权参与选举下一届业委会成员。如果存在争议,可以寻求法律咨询或解决争议的途径,如仲裁或诉讼。最终的决定将取决于具体的法律和章程规定。 结语 在业委会的组成与选举中,业委会委员由全体业主选举产生,需得到全体业主的双过半数的票数支持。而业委会主任则由已经成立的业委会成员选举产生。被罢免的业委会成员可能仍具有参与下一届业委会选举的权利,具体取决于业委会章程和相关法律规定。被罢免的成员应仔细研究相关法律和章程,以确定自己的权利。如有争议,可寻求法律咨询或解决争议的途径。最终的决定将根据具体法律和章程规定而定。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成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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