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司法部《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计价费[1998]814号文件,一般 商品房 公证费标准如下: 属于商品房转让或买卖,按下列标准收取: 1、标的额,房屋价值在500000元以下,公证费收取比例为0.3%,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 2、 房屋价值在500001元至5000000元,公证费收取比例为0.25%; 3、 房屋价值在5000001元至10000000元,公证费收取比例为0.2%; 4、 房屋价值在10000001元至20000000元,公证费收取比例为0.15%; 5、 房屋价值在20000001元至50000000元,公证费收取比例为0.1%; 6、 房屋价值在50000001元至100000000元,公证费收取比例为0.05%; 7、 房屋价值在100000001元以上,公证费收取比例为0.01%。 8、属于 购房 公证,证明产权,公证费用10元。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公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减免公证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四十六条 公证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三条 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遵守法律,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