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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司入股后债务共同承担吗
释义
    不承担。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对外承担责任,所以公司注销后股东一般情况下是不需要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的。但对于一人有限公司,如果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强制执行股东的连带责任怎么认定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股东以其出资对公司承担责任,法院对公司财产强制执行的,股东履行出资责任后不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二、债权人风险的法律救济依据—股东责任的法律依据
    一人有限公司的产生,使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更容易受利益的驱使而侵犯债权人的利益。新修订的《公司法》在对一人有限公司的特别规定中明确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其先天性的股东单一性,缺少其他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所具有的内部相互制约,因而非常容易产生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的现象。本条中赋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义务,如果股东不能有效证明这一点,则其应当对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的清偿责任,即要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对公司的债务的清偿义务。这实际是“揭开公司面纱原则”在我国《公司法》上的首次适用。
    根据该项规定,应当理解为只要一人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在公司资产不能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即有权向该一人有限公司独资股东主张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如果股东希望获得免责,则必须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个人财产,同时此规定将举证责任倒置给了股东。这里之所以将举证责任倒置给了股是因为股东自证的负担较之于债权人的证明负担要轻的多。
    三、合同纠纷能执行股东吗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因此,一般情况下,公司责任与股东责任是分开的。但是也存在例外的情况。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同时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由此可知,公司和股东属于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公司不对股东个人债务负责,股东也不对公司债务负责.如果股东滥用公司的法人独立地位,不尊重公司的独立法人资格,进而严重损害了债权人利益,债权人就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在个案中不承认公司的独立法人资格,不承认股东在其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责令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就是法律上的揭开公司面纱制度。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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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20:37: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