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公务员兼职需要符合两个条件: 第一,得到有关机关批准。这里的有关机关主要是指公务员的主管部门和任免机关。实践中,有的公务员兼职是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有的公务员兼职是由任免机关批准。 第二,不得领取兼职报酬。这里对兼职报酬可以作广义的理解。 职位的设置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关系到国家机关工作效率的高低。判断职位设置是否科学、合理,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一是该职位是否有存在的必要,职责和任务是否明确。二是该职位的工作与其他职位工作是否有交叉、重复。三是该职位的工作量是否适当。如果一个职位的工作量超过一个正常人所能承受的负荷,说明该职位的工作任务太重。反之,说明该职位工作不饱满。所以,合理的职位安排,将使在某一职位上的公务员,要在工作时间内高效率高质量的完成任务,应是满负荷的。 一、法律依据 公务员兼职是公务员在担任本职工作外,还兼任其他职务工作的情形。如前所述,由于公务员兼职违背了一人一职的原则,因此,《公务员法》第42条规定:“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禁止公务员兼职,是多数实行现代公务员制度的国家的共同规定(如德国《公务员法》第65条规定,政府不得批准下列兼职工作:兼职的种类和范围需要占用公务员大量精力,以至妨碍了公务员正常履行公务;兼职会与公务员的义务发生矛盾;兼职从事的工作是公务员所属的行政机关处理或将会处理的事务;兼职会影响到公务员的公正性或不偏不倚;兼职会严重限制将来对公务员的任用;兼职会损害公共行政管理的形象等等),但这些规定一般并不禁止公务员从事学术性、公益性的兼职,但严格禁止公务员在营利性组织中担任兼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