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政府采购法的立法宗旨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性资金和其他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和廉政建设,制定本法。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定义 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采购同一品目或者同一类别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估算价值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应当按照本法规定开展采购活动;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且未纳入框架协议采购范围的,可以不执行本法关于采购方式、程序、信息公开和履约验收的相关规定: 1、年度内,不是按照一个预算项下的采购预算金额判断。 2、分散采购取消了“限额标准以上”的限制,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也属于《政府采购法》规制的“政府采购”范围。 三、不再要求供应商有“良好商业信誉”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被宣告破产的; (二)尚欠缴应纳税款或者社会保险费的; (三)因违法行为,被依法限制或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 (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存在重大违法记录的。 四、明确采购参加人 政府采购参加人包括政府采购当事人和其他参加人。 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采购人和供应商。其他参加人包括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专业咨询人员,以及与采购活动有关的第三人等。 政府采购当事人去掉了“采购代理机构”,仅限“采购人、供应商”突出采购人的主体地位 清供采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主体与委托的关系,代理服务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一条【立法宗旨和目的】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性资金和其他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和廉政建设,制定本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