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的内容应当包含以下内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基本信息(姓名或名称等);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时间;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原因或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工会的意见;何时向劳动行政部门或人社局报告;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的数额;通知的具体时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签字和盖章等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