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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院调解员是做什么的
释义
    (一)受理纠纷
    1、是纠纷当事人主动申请调解;
    2、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发现纠纷后主动调解;
    3、上级部门交办调解。
    受理纠纷后,如发现纠纷不属于人民调解范围,或者当事人表示异议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向人民法院起诉或提请有关部门解决。随时可能激化的纠纷,应当在采取必要的疏导措施后,及时提交有关部门处理。
    (二)调解前的准备工作
    1、受理纠纷后,要向当事人、知情人和周围群众、当事人所在单位进行调查,掌握纠纷情况、弄清纠纷性质,拟定调解方案;
    2、应当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人民调解的性质、原则和效力,以及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三)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进行说服教育和劝导,使得当事人在知道“利害得失”的情况下接受调解。如果当事人能互谅互让,调解人员应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如果达不成一致意见,调解人员应当提出合情、合理、合法的建议性解决方案,使他们经过协商,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
    (四)做好回访工作
    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应先进行劝解;拒不履行的,如未经司法确认,告知当事人通过诉讼维护合法权益;经过司法确认的,告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维护合法权益。
    (五)做好调解卷宗等档案资料的存档保管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十三条 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员担任。
    第十四条 人民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十五条 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
    (一)偏袒一方当事人的;
    (二)侮辱当事人的;
    (三)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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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2 23:24: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