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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识别和防范经济诈骗
释义
    诈骗行为包括虚假签约、骗取担保、逐步诱骗、失信违约、非法占有等。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一旦涉及财物,超过一定数额,将受到刑事追究。刑法规定了相应处罚,数额不同,有期徒刑、罚金也不同。警惕社交工具诈骗,交易时留证据,最好现场交易并警惕诈骗嫌疑。
    法律分析
    满足以下的情况都属于诈骗行为:
    1、通过虚假的单位组织或者冒充其他人的名义和受害人签订协议或者合同的;
    2、通过假冒伪造等手段得到的材料或者产权证明骗取他人用作担保的;
    3、没有相应的能力完成协议或者合同,先以小的合同骗取受害人信任,再诱惑对方签订更大的协议或者合同;
    4、在收到受害人的财物后,失信违约没有履行承诺的;
    5、其他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私自非法占有。
    诈骗行为既可以是个人进行也可以是单位或者组织共同实施,一旦诈骗的财物超过一定的数额,就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对诈骗行为的处罚,如果存在诈骗公共财物或者是属于个人的财产,而且涉事的数额或者数量比较多,会被处以不到三年的有期徒刑或者拘留,除此以外还需要缴纳处罚金。
    如果是数额或数量特别大的,会被处以三年到十年的有期徒刑,也要缴纳一定的罚金。如果数额数量巨大以外,还存在其他严重的犯罪情节,那么会被判处超过十年的有期徒刑,甚至是无期徒刑,没收犯罪人的财产。上诉说的的数额数量的判定,拿金额来说,如果是一万到十万之间,属于比较大的范围,如果是十万到一百万之间,那么属于特别大的范围,一百万以上的就属于巨大的范围了。
    通过社交工具进行诈骗在现在非常常见,广大人民应该在社交软件或者网上与他人沟通交流的时候要提高警惕,一旦涉及到资金方面的往来一定要注意诈骗行为。如果存在交易,且对方是第一次打交道,那么最好是留有证据。如果可以,最好进行现场的交易,现场交易也要注意是否有诈骗的嫌疑。
    结语
    诈骗行为涉及多种手段,如虚假组织、冒充他人、假材料、失信违约等,其严重性不容忽视。我国刑法对诈骗行为有明确规定,并给予相应的刑事处罚。特别是涉及巨额财物或其他严重犯罪情节,刑罚将更为严厉。因此,我们在社交工具上的交流中,应提高警惕,尤其是涉及资金往来时更需谨慎。与陌生人交易时,保留证据并尽量选择现场交易,以减少诈骗风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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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9:3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