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物业维修基金是不可以退的,但符合这些情形的,可以返还。房屋灭失的,按规定返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首先,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次,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法律依据: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后的账目管理单位,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应当接受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