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发包方和承包方的名称; 2、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负责人的姓名、住所等信息。这是承包合同必须的条款,如果无法明确当事人就无法确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发生纠纷时也难以解决; 3、承包项目的内容以及发包方的具体要求。这也是承包合同必须具备的,如果没有此项承包合同无法成立; 4、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承包期限直接关系到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履行时间,涉及当事人的利益; 5、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双方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下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6、承包方迟延履行所应承担的责任。包括承包方因素造成的延期开工和延期完工; 7、发包方因素造成的延期开工导致承包方无法按时完工的责任; 8、验收方式和标准以及付款方式; 9、双方约定的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他内容。 导致设计承包合同无效的原因是多样化的,如果双方的合作目的是诚意的,在签订设计承包合同之前,就应该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常识,避免出现这种合同无效的局面。 一、施工反索赔原因 1、延期工期的反索赔,在工程项目建设中,承包方在合同规定的工期内没有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和内容,延迟交付工程,影响了发包方对施工项目的使用和营运生产,造成发包方的经济损失。因此,发包方可就事件向承包方进行反索赔。承包方依据合同的约定和拖延的工期对发包方的损失进行赔偿;2、工程施工质量缺陷的反索赔。在施工建设中,当出现承包方所使用的建筑材料或设备不符合合同规定;工程质量没有满足施工技术规范,验收规范的规定;出现质量缺陷而未在质量缺陷责任期之前完成质量缺陷的修复工作,发包方可就该事件进行反索赔;3、合同担保的反索赔。承包方造工程项目建设工程中,按照规定对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担保如预付款的合同担保等,当承包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合同义务,发包方可就该事件进行反索赔,承包方及其担保单位应承担反索赔的经济损失;4、发包方其他损失的反索赔。当承包方发生其他损害发包方的利益时,发包方可就经济损失进行反索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