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按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要求,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一、我国的劳务出口主要有三种组织形式: 1、国家政府部门有计划有组织地根据与外国政府签订的协议安排劳务出口; 2、有关公司、企业等根据与外国公司或企业签订的劳务合同派遣劳务出口; 3、具备劳务出口条件的个人通过国外的亲友等联系的劳务出口。 劳务派遣,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也称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实际上为用工单位(也称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工作。其目的是为了降低用工成本、规避用工风险,以及便于用工管理。 二、个人申办途径中国公民申办劳务出口一般应通过以下途径: 1、通过专门从事劳务出口的国内企业公司办理申请登记、培训和派遣; 2、通过所在地或所在单位的劳动人事部门办理; 3、通过个人在海外的亲友办理。 法律依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第三条 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