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有期徒刑不会终身剥夺政治权利: 1、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中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2、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应当终身剥夺政治权利; 3、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应当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六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