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营企业上市前应做哪些准备?( |
释义 | 1.选择中介机构 内地企业要在创业板市场上市靠单枪匹马是难以过关的,这是一项充满挑战、高度智力化与专业化的工作,需要政府部门的有力支持及其他制度的证券从业中介机构人员为此项工程出谋划策。具体来说就是需要委托合遭的投资银行(包括财务顾问、上市保荐人、主承销商等)、律师、注册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共同完成上市工作任务,这是上市准备工作中首先必须完成的主要环节。 (1)如何选择保荐人 保荐人制度是创业板与主板的重大区别之一,如果一个质地良好的创业企业无法遇到保荐人这个伯乐,千里马也就难以被发掘,更谈不上驰骋疆场了。从这个意义上说,选好一个具备战略眼光的保荐人,对创业企业在创业板的发行上市至关重要。通常的做法是,选择一位保荐人,同时也是主承销商和财务顾问。保荐人在企业初次上市过程中,扮演总协调人的角色。按照内地创业板的要求,具有股票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自动取得创业板企业保荐人资格,无需再向证监会提出取得资格的申请。 简单说来,保荐人(主承销商、财务顾问)的职责包括:就公司现行架构和财务状况,拟定最合适的重组方案,并实施重组工作。 协调各专业人士的工作及制定时间表。 统筹一切有关上市申请、公开发售及上市之工作,参与推荐和委托有上市审验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印刷商。 负责统筹编写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文件。 按照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规,为公开发售及上市向交易所提交申请及处理有关事务。 根据市场情况,与公司协商确定公开发售的股本数、最佳发行价格和时间。 广泛联系投资基金参与发行,安排包销商首次公开发售及上市的股票。 根据国外成熟创业板市场的运作经验,拟发行上市企业可以依据以下标准来选择保荐人: 知名度保荐人的声誉,例如品牌,资信和公众形象等,实际上是其整体实力的综合反映。声誉高的保荐人,不仅仅在经济实力上占有优势,还必定拥有丰富的从业经验以及高超的业务处理能力和市场应变能力。从某种:卷义上来讲,卓越的声誉就是保荐人内在质量的可靠保证。 与其他知名中介的合作记录实际上,创业板保荐工作并不是由保荐人一家独立完成,它还需要与其他诸多中介机构相互协作和密切配合。它不仅要承担本身应尽的保荐职责,还要负责使其他中介机构的工作有机地整合起来,提高保荐服务工作的效率,以充分发挥整体作战的协同效应。保荐人是否有能力将其他知名的中介机构组织起来,协调一致,高效率地共同完成保荐职责,对于拟上市企业的成功上市来说非常重要。如果保荐人没有能力将其他知名的中介机构协调运作于保荐工作的整个流程中,保荐工作的总体效率和质量就会大打折扣。因此,保荐人是否与其他知名中介机构有良好的合作记录是其是否具备良好的团队精神的体现,反映了保荐人的组织能力和协同作战能力的高低,拟发行上市企业当然应选择这方面能力强的保荐人。 一、融资管理的原则 (一)公开性原则 为了避免在金融市场上出现投机和欺骗行为,政府和金融管理部门要求所有上市证券的发行企业(公司)公开其有关发行的全部事实真象。当企业发行证券时,必须公布发行企业的发行章程和发行说明书,实行企业财务公开,由证券投资者在了解企业的有关情况后,根据发行企业的信誉及盈利能力等情况后,在均等的机会下作最恰当的抉择。当证券上市时,必须连续公布上市企业(公司)的财务及经营状况,定期向公众公布上市公司的财务及经营报告,各种财务会计报告,以便投资者获得充分、准确的信息,进行合理的投资。 (二)公正性原则 所谓公正性原则,就是在直接融资中,公正地对待市场中每一位参与者,以保证在公正的条件下,促进证券的发行和上市交易有序的发展。公正性原则要求:一是公正地审批申请上市交易的股份公司。其基本前提是严格地按照规定的有关股票上市交易的条件进行审批。只要符合条件,就应批准同意该公司的股票上市交易;如果条件不符合,则不准该公司的股票上市交易,即使已批准上市的亦应暂停直至撤销该股票的上市。二是公正地审批申请经营股票谭券业务的证券商和其他金融机构。其基本前提也是严格按有关条件和规定进行审批。在公正的条件下,产生合格的可以信赖的经营股票、证券业务的证券商和其他金融机构。三是公正地反映股票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报表及有关资料。证券上市公司必须客观地、真实地反映情况,不得有隐瞒、虚假、欺诈等致使投资者误导误信的行为;证券信息咨询部门必须向投资者提供真实有价值的信息和进行买卖咨询技术指导。四是公正地办理委托股票买卖交易业务。股票市场的证券商或经纪人必须站在公正的立场上接受和办理投资者的委托买卖业务,即严格按委托者的委托条款、规定顺序和程序办理,不能有任何的欺骗和违约行为,以保障股票上市交易的顺利进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公平性原则 所谓公平性原则,就是指在金融市场上,投资者在相同的条件和平等的机会中进行各种证券买卖,并充分享有交易中各种权利和义务,防止背信、操纵行为和“内幕人士”证券活动。公正性原则要求:一是证券行市变动,纯系根据市场供需情况及投资者以可靠的资料,对证券买卖作出合理的反映,而不受人为操纵的影响,以防止非法投机活动。二是证券交易量主投苎者根据其资金实力决定,防止大额证券持有者联合组成集团,大批买进卖出,进行垄竺和操纵市场。三是限制“内幕人士”证券活动,对证券发行公司的董事、行政负责人及其能得到公司内幕消息的行政人员和技术人员等从事本公司证券交易进行严格的限制。 以上各条原则,主要是从直接融资角度,对维护金融市场秩序,维护证券交易顺利进行甲阐述的一些基本原则,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具体的原则如合法性原则、证券自愿认购、自主买卖原则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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