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兰州市供热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收费规定 法律问题 |
释义 | 法律分析: 1.供热单位收取热用费,应当经供热管理机构审核后,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申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按照核定的标准、内容收取热用费。 2.非热计量用户以建筑面积为计费单位向供热单位交费;热计量用户按照实际用量向供热单位交费。 3.热用户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规定的标准向供热单位交清全部热用费,不得拖欠或者拒缴。对于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交热用费的单位和个人,供热单位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公告催缴,并书面告知其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对于拒缴和拖欠热用费的单位和个人,供热单位可以停止供热,因停止供热造成的损失由欠费者承担;其所欠热用费,供热单位应当依法追缴。对于在当年供热前交清全部热用费的单位和个人,供热单位可以给予一定优惠。 法律依据: 《兰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 供热收费暂时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 供热单位收取热用费,应当经供热管理机构审核后,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申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按照核定的标准、内容收取热用费。 热用费暂按预算外资金管理。 第三十条 非热计量用户以建筑面积为计费单位向供热单位交费。 热计量用户按照实际用量向供热单位交费。 第三十二条 热用户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规定的标准向供热单位交清全部热用费,不得拖欠或者拒缴。 对于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交热用费的单位和个人,供热单位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公告催缴,并书面告知其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 对于拒缴和拖欠热用费的单位和个人,供热单位可以停止供热,因停止供热造成的损失由欠费者承担;其所欠热用费,供热单位应当依法追缴。 对于在当年供热前交清全部热用费的单位和个人,供热单位可以给予一定优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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