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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我国仲裁裁决能否在外国得到承认和执行?
释义
    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能够得到承认和执行,根据《纽约公约》的规定,外国临时仲裁庭和国际民间组织作出的裁决也可在我国申请承认和执行。同样,我国仲裁机构的裁决也可以在其他缔约国得到承认和执行。根据我国《仲裁法》第72条规定,如果被执行人或其财产不在中国境内,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涉外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的规定,外国仲裁裁决需要在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将依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这就是说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是能够得到承认和执行的。我国在加入《纽约公约》时作出了“互惠保留”和“商事保留”,也就是说,我国仅对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予以承认和执行,对根据我国法律认定属于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才适用该公约。该公约与我国《民事诉讼法》有不同规定的,按照公约的规定办理。
    对于由临时仲裁庭作出的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申请承认和执行的,如果裁决作出国是我国已加入的《纽约公约》成员国,根据该公约关于:“仲裁裁决”的定义,则外国临时仲裁庭作出的裁决能够在我国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如果是国际民间组织的仲裁机构作出的外国仲裁裁决,按照《纽约公约》的规定,也可以在我国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同理,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根据《纽约公约》的规定也可以在其它缔约国得到承认和执行。《仲裁法》第72条规定:“涉外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结语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的规定,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可以得到承认和执行。根据《纽约公约》的规定,外国临时仲裁庭和国际民间组织的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也可以在我国申请承认和执行。同样地,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也可以在其他缔约国得到承认和执行。根据《仲裁法》第72条的规定,如果被执行人或其财产不在中国境内,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根据以上规定,外国仲裁裁决在国际执法中具有重要地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第七章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第六十七条涉外仲裁委员会可以从具有法律、经济贸易、科学技术等专门知识的外籍人士中聘任仲裁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第七章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第六十六条涉外仲裁委员会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组织设立。
    涉外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涉外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聘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第七章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第六十五条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的仲裁,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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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6 20: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