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手机能作为劳动仲裁的直接证据吗? |
释义 | 立案时只收证据复印件,开庭才需要提供手机原件供仲裁庭核对。但如果手机可能损坏或有证据保存在无法登录的软件中,可以带手机去公证处做公证证据保全,提交公证书的复印件作为证据。 法律分析 不能,立案时是不收证据原件的,只收证据复印件。 要把手机里面的信息,微信记录,双方的微信个人页等,打印出来,交复印件,开庭才需要提供手机原件供仲裁庭核对, 如果你的手机有可能损坏,或者故障,或者有一些证据保存在微信群里面,而你有可能被踢出群,无法重新登录,又或者有一些证据保存在手机考勤软件上面,但是你有可能被停用该软件的权限无法登录,此时你可以把手机带到公证处做公证证据保全,提交公证书的复印件作为证据。 拓展延伸 手机数据在劳动仲裁中的法律效力如何? 手机数据在劳动仲裁中具备一定的法律效力。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仲裁机构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可以考虑手机数据作为证据。手机数据包括通话记录、短信、社交媒体聊天记录、拍摄的照片或视频等。这些数据可以作为直接证据,用于证明劳动关系、工作时间、工资支付、工作条件等方面的争议。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手机数据的使用应符合法律规定,如保护个人隐私权和数据安全等。劳动仲裁机构将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手机数据的可信度、合法性和相关法律规定,来评估其在劳动争议中的法律效力。 结语 在劳动仲裁中,手机数据作为证据具备一定的法律效力。根据相关规定,劳动仲裁机构可考虑通话记录、短信、社交媒体聊天记录、照片或视频等手机数据作为直接证据,用于解决劳动争议。然而,应注意保护个人隐私权和数据安全,合法使用手机数据。劳动仲裁机构将综合考虑其可信度、合法性和法律规定,评估其在争议中的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二条 【仲裁案件当事人】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三十九条 【证据及举证责任】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五条 【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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