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仲裁需要如下资料: 1、仲裁申请书。包括个人应当签名、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加盖公章; 2、仲裁协议或附有仲裁条款的合同,携带原件供核对; 3、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个人提供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企事业证照或批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书; 4、授权委托书。注意须列明委托事项和具体代理权限,有授权者的签字或盖章,并注明授权日期; 5、证据材料。应当附证据材料清单,所有证据材料应当编好页码及证据序号; 6、当事人自己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九条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