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儿童抚养问题的具体意见》第16条:一方要求变更儿童抚养关系的,应予以支持。 (1)与儿童一起生活的一方患有严重疾病或残疾无法继续抚养儿童的; (2)与儿童一起生活的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虐待儿童的行为,或者与儿童一起生活确实对儿童的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 (3)十岁以上的未成年儿童愿意与另一方生活,另一方有抚养能力的; (4)如果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改变。由于前夫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法抚养孩子,因此申请变更孩子抚养权属于正当理由。其次,根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五条: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监护权的变更需要向法院另行起诉,法院判决变更监护权关系,不能自动取得。最后,由于您前夫已被判刑,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