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福建三明征地拆迁补偿多少钱,标准明细2023 |
释义 | 本文探讨了福建三明地区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的确定标准。标准综合考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收入以及土地价值等因素来确定。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将全省划分为四个区域类别,耕地按被征用面积综合地价标准乘以系数1.0征收。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类型、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因素,将辖区划分为3~5个区,划定区的范围,确定区的具体综合 法律分析 福建三明地区的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将综合考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收入以及土地价值等因素来确定。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将全省划分为四个区域类别。区域综合地价最低标准为一类区38750元/亩,二类区37750元/亩,三类区36750元/亩,四类区35750元/亩。耕地按被征用面积综合地价标准乘以系数1.0征收。农用地、建设用地和除耕地以外的未利用地的调整系数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补偿标准不得低于现行征地补偿标准。全省土地征用区域的区域分类和综合地价最低标准见附件。 2、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类型、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因素,将辖区划分为3~5个区,划定区的范围,确定区的具体综合地价,建立区的综合地价数据库。 3、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公告实施前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征地区域综合地价。当前征地区域综合地价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可以不调整,但需要重新公布。 4、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汇总本辖区的综合地价,报省政府备案,并抄送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应当建立全省统一的综合地价数据库,在门户网站上公开,接受社会查询和监督。 二、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哪些? 条例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的范围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通信、水电气、空调移机、装饰装修及相关设施设备损失等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4)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补偿,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已经选定或者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适当补助和奖励。 另外,对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应当载明哪些内容?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应当载明征收目的、征收范围、征收实施单位、征收补偿方案、签约期限,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以及禁止在征收范围内实施的行为等事项。 拓展延伸 福建三明地区的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确定方式主要分为以下几种:首先,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对于集体土地的征收,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制定补偿标准,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因此,福建三明地区确定征地拆迁补偿费用需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具体的补偿标准。 其次,根据《福建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制定地上、地表和地下分别评估的具体标准,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因此,福建三明地区也可以制定地上、地表和地下分别评估的具体标准来确定征地拆迁补偿费用。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司法鉴定费由司法鉴定机构收取。因此,福建三明地区的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确定方式还需要依据具体的司法鉴定规定来收取相应的费用。 综上所述,福建三明地区确定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的方式主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制定地上、地表和地下分别评估的具体标准和司法鉴定规定来收取相应的费用。 结语 福建三明地区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综合考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收入以及土地价值等因素来确定,全省划分为四个区域类别,耕地按被征用面积综合地价标准乘以系数1.0征收。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类型、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因素,将辖区划分为3~5个区,划定区的范围,确定区的具体综合地价,建立区的综合地价数据库。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公告实施前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征地区域综合地价,当前征地区域综合地价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可以不调整,但需要重新公布。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汇总本辖区的综合地价,报省政府备案,并抄送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应当建立全省统一的综合地价数据库,在门户网站上公开,接受社会查询和监督。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应当载明征收目的、征收范围、征收实施单位、征收补偿方案、签约期限,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以及禁止在征收范围内实施的行为等事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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