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出租人需要提交哪些证件? |
释义 | 房屋租赁合同的签订需要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并且双方需要提交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书等证件以及房屋租赁合同。此外,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等证件也是必须提交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法律分析 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出租人需要提交以下证件:身份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书等。如办理租赁备案登记,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等证件。《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拓展延伸 出租人需要提交哪些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六条规定,出租人需要提交以下证件:房屋所有权证明、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房屋租赁登记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如果房屋租赁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则需要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结语 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出租人需要提交身份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书等证件。如办理租赁备案登记,应提交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等证件。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法律依据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租赁合同; (二)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四)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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