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监视居住的解除要什么条件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关于监视居住的相关内容。监视居住是一种强制措施,旨在保证侦查和起诉工作的顺利进行。在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期间,犯罪嫌疑人被责令不得离开指定区域,并接受对其活动进行监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监视居住是一种强制措施,其目的是为了保证侦查和起诉工作的顺利进行。在此措施下,犯罪嫌疑人被责令不得离开指定区域,并接受对其活动进行监视。 第五十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第七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8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修正) 第七十二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或者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应当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 第七十三条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 第七十四条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的决定应当通知执行机关,并将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的决定书送达犯罪嫌疑人。 第七十五条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认为监视居住超过法定期限,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解除监视居住要求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七日以内审查决定。经审查认为超过法定期限的,经检察长批准后,解除监视居住;经审查未超过法定期限的,书面答复申请人。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5月14日修正) 第一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法律文书和有关材料,核实被监视居住人后,及时指定被监视居住人住处或者居所所在地派出所执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的,执行监视居住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原决定监视居住的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出解除、变更监视居住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原决定机关的决定书解除监视居住。 第一百零四条 需要解除监视居住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解除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执行机关、被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第一百三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对于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要求公安机关解除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应当释放犯罪嫌疑人、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2000年8月28日) 第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的案件,监视居住期限届满十五日前,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决定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监视居住期限届满前,作出解除监视居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 拓展延伸 素材中提到的是监视居住的解除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条件:(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如果有违反以上规定的行为,执行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同时可以解除监视居住。因此,素材中所述的监视居住解除条件包括: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结语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监视居住是一种强制措施,其目的是为了保证侦查和起诉工作的顺利进行。在此措施下,犯罪嫌疑人被责令不得离开指定区域,并接受对其活动进行监视。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法律依据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12-29)\t第三十二条\t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实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或者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应当优先照顾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12-29)\t第五十三条\t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制定优待老年人的办法,逐步提高优待水平。 对常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埠老年人给予同等优待。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12-29)\t第五十二条\t国家采取措施,发展老龄产业,将老龄产业列入国家扶持行业目录。扶持和引导企业开发、生产、经营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用品和提供相关的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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