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作协议和劳动合同的不同? |
释义 | 劳动合作协议是指劳动者与单位之间建立的的一种劳务合同关系,劳动者与单位之间不是劳动合同关系,单位不承担劳动者的保险、薪资、福利等各种待遇。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单位之间建立的一种聘用关系。单位负责劳动者的薪资、保险、福利等各种待遇,同时劳动者要服从单位的领导和工作分配。劳动合同的建立虽然也体现了当事人的合意性,但更强调国家意志的主体地位。为了规范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国家的干预贯穿于劳动合同履行的始终。而在合作协议中,主体双方是完全平等的 ,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的过程中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主,国家基本不做干预。争议的处置方法不同,劳动争议的处置受劳动法的调整,而且其处置的程序是仲裁前置,即对于劳动争议须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当事人方可起诉。而在合作协议中发生的争议则主要由相关规章进行调整,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可直接诉诸于法院,而勿需受仲裁前置之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章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章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章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章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章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章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其他情形。 个人与劳务公司签合作协议有效嘛 个人与劳务公司签合作协议满足以下条件就有效: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章,不违背公序良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作协议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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