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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办理个体户营业执照吗?
释义
    营业执照办理后可一次性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需满足条件:失业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接受再就业培训、领取失业保险金2个月以上。申领时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填写申报表,并于每月10日前到指定地点办理。审批通过后,当月月底可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
    法律分析
    办了营业执照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且可以一次性支取剩余部分。参考依据:依据《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市政府令2007190号)的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从事个体经营、兴办企业,凭其营业执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将其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发给本人。失业保险金一次性申领需具备下列条件:一是进行了失业登记的;二是失业人员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已领取了营业执照;三是按规定已接受了再就业培训;四是领取失业保险金2个月以上。一次性申领失业金时,需携带营业执照的原件、复印件(如果与他人合伙创业,营业执照法人非本人时,需提供合伙证明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申请,并填写社保部门提供的申报表,于每月10日前到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服务大厅(唐宫路与玻璃厂路交叉口西)二楼的6号窗口办理申请,待审批通过后,当月月底就可领取剩余的失业保险金。
    拓展延伸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否同时办理个体户营业执照?
    在大多数情况下,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是可以同时办理个体户营业执照的。失业保险金是为了帮助失业人员维持基本生活,而个体户营业执照是开展个体经营活动的必要证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失业人员可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同时开展个体经营,包括办理个体户营业执照。然而,具体规定可能因地区而异,建议您咨询当地劳动就业部门或相关机构,以确保符合当地的规定和要求。同时,注意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按时申报纳税等。
    结语
    办理营业执照后,根据《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的规定,失业人员可以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且可以一次性支取剩余部分。办理个体户营业执照是开展个体经营活动的必要证件,而失业保险金则是为了帮助失业人员维持基本生活。具体操作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包括失业登记、已领取营业执照、接受再就业培训等。请咨询当地劳动就业部门或相关机构以了解具体规定,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章 失 业 保 险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 第十五条 国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健全乡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章 失 业 保 险 第四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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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2 2:4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