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产买卖合同解除程序是什么? |
释义 | 行使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权的一方应该履行通知的程序。如果通知已经送达,但对方提出异议之诉,主张合同解除的通知人对于合同解除的效力便处于不确定状态,须由法院裁判。 一、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行使方式、行使期限 委托合同当事人任意解除合同的情形主要有两种:委托人撤销委托和受托人辞去委托。但无论是撤销委托还是辞去委托,均为当事人一方的权利。该权利从性质上讲属形成权,即以当事人单方意思表示就可发生法律效力。委托合同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必须以明示的方式向对方发出通知,该通知自到达对方当事人时生效。同时,解除合同的通知一旦生效即不可撤销。 委托合同当事人行使任意解除权的期限为合同成立后致委托事务处理完毕之前。在委托事务已处理完毕的情况下,任何一方不得再行使合同解除权。“已处理完毕之委任,不得再终止之,已成立之请求权,不因终止而被排除。终止唯向将来发生效力。”因为委托事务已经处理完毕,受托人实际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委托合同的目的已经实现,当事人再行使合同解除权终止合同已无实际意义。 二、民法典规定合同的解除权如何行使 民法典规定合同的解除权的行使需要通知终止合同,通知到达对方合同解除,无需对方同意。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另外违约行为致使没有达到合同目的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解除权须由解除权人依法行使,方可产生合同解除的效力。 三、购房者在退房时要注意什么? 购房者退房时要注意的事项有: 1、一方在行使合同解除权时应以书面方式通知卖另一方,自通知到达另一方时解除;另一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合同解除的效力; 2、单方解除合同需要具备严格的法定条件并遵循一定的程序,不当行使合同解除权将构成违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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