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2.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3.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 4.一方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或者举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一条 1.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无法提供的证据。2.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第四十三条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