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诉讼第三人独立请求权之认定 |
释义 | 民事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是在民事审判中经常出现的现象,特别是判断该第三人究竟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还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或者共同诉讼人,是审判人员不得不面对的难题。无疑,对独立请求权内涵的准确理解与把握,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所在。 一、第三人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诉讼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所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诉讼中去的人。 第三人有以下特征: (一)参加到他人正在进行的诉讼中。第三人是相对于原、被告而言,他是加入到别人的诉讼中的人。第三人的加入,还以原、被告的诉讼已经开始且尚未终结为条件。 (二)第三人在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第三人既不同于共同诉讼人,又不同于当事人以外的其他诉讼参与人,而属于广义当事人,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在诉讼中,他或者作为第三方当事人,与本诉中的原、被告进行诉讼;或者辅助一方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 (三)第三人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这种利害关系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使该第三人的利益受到侵害;二是法院对本诉的处理结果可能会对第三人产生有利或不利的影响。这是第三人与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根本区别。 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及共同诉讼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相当于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中的主参加诉讼。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三人参加之诉中的地位就是原告,是诉讼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有独立请求权的人既对抗本诉的原告,又对抗本诉的被告,诉讼请求的理由是,原、被告对自己权利的主张侵害了自己的权利,因此对他们提起独立的请求,将他们一同置于被告的地位。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虽然对原告和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不是完全独立的诉讼当事人,不具有与当事人相同的诉讼地位。这是因为在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并没有向原告和被告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而是辅助本诉的一方当事人对抗另一方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法院对他人作出的判决对自己不利。因此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诉讼中无权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无权请求和解和申请执行。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制度强调了对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实体维护:通过给予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诉讼请求权的机会,使其能够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实体权利。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强调的则是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利益的维护以及纠纷的一次性解决,实际上更强调对原告实体权利的维护。 另外,民事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容易与共同诉讼相混淆。相对于原告和被告为一对一的诉讼而言,共同诉讼具有以下特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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