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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物权期待权是物权吗
释义
    本文介绍了物权期待权的相关知识。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物权期待权是指准所有权人为对抗申请执行人而享有的权利。在不动产交易和金钱债权执行中,第三人通过善意方式取得不动产或金钱债权时,如果已支付全部或部分价款,法院不得对不动产或金钱债权进行查封、冻结。此外,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和地役权设立时,当事人也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则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最后,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法律分析
    一、物权期待权是否属于物权?
    物权是一种权利,指权利人可以支配特定物,并排除他人干涉。如在所有权保留制度中,买受人在付清全部价款之前,仅对标的物的所有权享有期待权,所有权仍属于出卖人。因此,物权上也可发生期待权。
    二、物权期待权的保护的条件有哪些
    1、第三人购买被执行人不动产的,如果未办理登记的,已经支付全部或者部分价款的,法院可以查封、冻结该不动产。
    2、在进行不动产交易的时候,如果第三人通过善意的方式取处被执行人不动产的,并且第三人已经实际占有该不动产的,法院不得对不动产进行查封、冻结。
    3、而在金钱债权执行中,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的,买受人要求排除执行的,法院是会支持的。
    三、不动产物权期待权是什么意思
    我国《民法典》对不动产物权期待权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但这种权利是真实存在的,是指享有物权期待权的准所有权人为了对抗申请执行人,只能通过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等法律程序来保障自身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百七十四条【地役权的设立与登记】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四百零三条【动产抵押的效力】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四百零四条【动产抵押权无追及效力】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结语
    总结:物权期待权属于物权的一种,是指权利人可以支配特定物,并排除他人干涉,但需满足一定的保护条件。在不动产交易和金钱债权执行中,第三人通过善意的方式取处被执行人不动产或金钱债权时,可以享受期待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t第四条\t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t第五条\t买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被认定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或者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债权的,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所称的“债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t第十七条\t受让人受让动产时,交易的对象、场所或者时机等不符合交易习惯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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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23:4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