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积金提取预约后未前往办理,如何处理? |
释义 | 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必备文件包括:一年期内的首付款收据、经产权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申请人提取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以及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中的单位名称和职工姓名,每页需加盖单位公章。 法律分析 1、一年期内的首付款收据(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 2、一年期内的经产权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 3、申请人提取申请书。 4、申请人身份证(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 5、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中的单位名称、职工姓名,提取金额先不填写,每页都需加盖单位公章。 拓展延伸 公积金提取预约失约后的法律责任及处理方式 公积金提取预约失约后,涉及到法律责任及处理方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预约失约可能导致一定的法律后果。首先,失约方可能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此外,公积金管理机构可能采取一些措施,如暂停或取消预约资格,限制未来的提取操作。解决此类问题的方式包括与公积金管理机构协商解决、申请复议或上诉等。具体的处理方式应根据个案具体情况而定,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详细的法律意见和建议。 结语 公积金提取预约失约后,需注意相关法律责任及处理方式。预约失约可能导致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和支付违约金。公积金管理机构可能限制提取操作并取消预约资格。解决方式可与机构协商、申请复议或上诉。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获取详细法律意见。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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