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交通事故调解书具体包括的内容如下:1、调解依据;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基本事实和损失情况;3、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4、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及比例;5、赔偿履行方式和期限;6、调解日期。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并记录在案:(一)调解期间有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三)一方当事人调解过程中退出调解的。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调解依据;(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基本事实和损失情况;(三)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四)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及比例;(五)赔偿履行方式和期限;(六)调解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