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可以从四个方面。 一是思想政治方面,思想上积极上进,注重加强对政治理论的学习,积极参加政治教育和理论学习,思想政治觉悟高,在大事大非面前立场坚定。 二是完成作工作或学习,主要包括业务学习是否刻苦认真,考核成绩较好,专业技术较精,成为学科的带头人,工作勤勤恳恳,兢兢业业,多次出色地完成什么什么工作任务,尤其是在什么什么方面表现较好,受到上级和领导肯定与表扬。 三是群众基础,是不是团结同志,尊重领导师长,与群众打起一片,善于关心和助,有较强的集体荣誉感。 四是人品,是不中廉洁自律,是不是生活作风正派,为人忠诚老实,党性官德人品等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二十五条 报考公务员,除应当具备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以外,还应当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国家对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实行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五)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