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彩礼不返还的条件:1.认定为事实婚姻,1994年2月1日前同居;2.未登记结婚、同居两年以上;3.同居期间生育子女;4.彩礼已用于共同生活;5.其他条件。彩礼不予返还的条件主要包括: 1. 双方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即双方已满足登记结婚条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同居关系产生于1994年2月1日之前; 2. 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一般应当为两年以上; 3. 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 4. 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 5. 其他可以不予返还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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