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怎么向法院申请监外执行? |
释义 | 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2014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第二条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分别由下列机关决定或者批准:(一)在交付执行前,由人民法院决定;(二)在监狱服刑的,由监狱审查同意后提请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三)在看守所服刑的,由看守所审查同意后提请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第八条对在监狱、看守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狱、看守所应当组织对罪犯进行病情诊断、妊娠检查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罪犯本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也可以向监狱、看守所提出书面申请。第十七条对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看守所可以将有关情况通报人民法院。即申请监外执行以两个时间段划分,一是罪犯尚未交付执行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二是罪犯交付后,对在监狱、看守所罪犯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本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向监狱、看守所提出书面申请。 一、监外执行的适用对象 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 二、监外执行是否可以折抵刑期 监外执行本身即是刑罚执行的一种方式。监外执行的期间即在刑期之内,不存在折抵刑期的情形。监外执行,是指由于罪犯具有法律规定的某种情况而暂时变更刑罚执行场所和执行方式,在监狱外执行刑罚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规定,由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执行,在监外来执行刑罚的一种执行办法。但对于被判处死刑或者死缓执行未减刑的罪犯,一律收监执行。如在执行过程中才发现上述情况,应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主管的司法机关审查批准。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应当计算在刑期以内。监外执行情形消失关键是看其原作出该决定的因素是否已经消失,比如疾病是否痊愈等。既然人民法院已经对其作出收监的决定,那就意味着作出收监决定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法院作出决定之后犯罪人仍然没有被收监执行,则从决定开始的时间不能再计入刑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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