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小时工工资结算不得超过15天 |
释义 | 小时工工资结算不得超过15天在非全日制用工的情况下,劳动者的工资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能超过15天。 非全日制用工有个工作时数的规定,就是俗称的“小时工”。《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同一个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天不能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的工作时间不超过24小时,如果以小时工资计薪,可以明确这种用工形式是非全日制。但是如果职工每周的累计工时超过24小时,就应该认定为全日制。 除对工作的小时数有规定外,《劳动合同法》对于非全日制用工规定了工资的结算周期,在非全日制用工的情况下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能超过15天。作为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工资,由各地人民政府制订。北京市从2003年起就有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工资,而且2003年发文明确了这种用工形式。现行标准,在日常情况下,非全日制小时工资标准是8.7元,这比全日制下的工资要高,全日制工资每月730元,每小时是4.96元。法定节日时,每小时的工资是20元。 作为非全日制用工允许劳动者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发生劳动关系。简单地说,就是能打几份工。针对《劳动合同法》中小时工可以口头订立协议的规定,建议签订合同,这样有助于明确权利义务。 一、小时工劳动法规定是怎样的 关于小时工劳动法的规定如下:《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第六十九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七十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第七十一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七十二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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