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损鉴定 法律问题 |
释义 | 法律分析: 1、一级伤残: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识消失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会交往完全丧失。 2、二级伤残: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能工作会交往极度困难。 3、三级伤残: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显职业受限会交往困难。 4、四级伤残: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接或需要帮助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业种类受限会交往严重受限。 5、五级伤残: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要明显减轻工作会交往贫乏。 6、六级伤残: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种活动降低能胜任原工作会交往狭窄。 7、七级伤残: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会交往降低。 8、八级伤残: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距离流动受限续工作;社会交往受约束。 9、九级伤残: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作和学习能力下降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10、十级伤残: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二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 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 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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