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检查院立案侦察案件的范围包括 |
释义 | 检查院立案侦察案件的范围包括: (一)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1、贪污案; 2、挪用公款案; 3、受贿案; 4、单位受贿案; 5、行贿案; 6、对单位行贿案; 7、介绍贿赂案;8、单位行贿案; 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10、隐瞒境外存款案; 11、私分国有资产案; 12、私分罚没财物案。 (二)渎职犯罪案件: 1、滥用职权案; 2、玩忽职守案;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案; 4、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 5、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 6、在法追诉、裁判案; 7、民事、行政在法裁判案; 8、私放在押人员案; 9、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 10、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 11、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 12、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案; 1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 14、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 15、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案; 16、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 17、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 18、环境监管失职案; 19、传染病防治失职案; 20、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 21、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 22、放纵走私案; 23、商检徇私舞弊案; 24、商检失职案; 25、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案; 26、动植物检疫失职案; 27、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案; 28、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案; 29、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案; 30、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 31、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 32、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 33、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案; 34、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案。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犯罪案件: 1、非法拘禁案; 2、非法搜查案; 3、刑讯逼供案; 4、暴力取证案; 5、虐待被监管人案; 6、报复陷害案; 7、破坏选举案。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捡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索院立案侦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第八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九十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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