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解除同居关系一方不同意的处理方式是什么 |
释义 | 在我国,《民法典》规定了同居关系的处理方式。当事人无需去法院办理解除同居关系,但若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法院将受理。在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按一般共同财产处理。对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况,只要不是因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纠纷,法院也是可以审理判决的。在同居期间,如果双方均有配偶,则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到法院起诉解除同居关系并分割财产,判决子女抚养的问题。 法律分析 一、关于解除无伴侣同居关系的处理方式问题。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说,双方无须去法院办理解除同居关系,自行解除同居关系即可。但是对于“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也就是说,如果双方对解除同居关系后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无法达成协议的,起诉到法院,法院是可以审理判决的。单独的请求解除同居关系,法院不会管。 (二)有配偶者与无配偶者之间的同居。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也就是说,只要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想要解除同居关系的,可以去法院起诉办理解除同居关系,不限于因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范围。 (三)双方均有配偶者之间的同居。此种情况与第二种情况相似,因此也可以到法院起诉解除同居关系并分割财产,判决子女抚养的问题。 二、同居关系解除怎么分割财产 一般来说,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按一般共同财产处理。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三、同居关系解除子女归谁 双方均无配偶之间的同居期间生的孩子和婚生孩子是一样的,其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解除同居关系,孩子归谁具体看孩子的情况、父母的情况而定。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属于哺乳期内,为保证婴儿的发育成长,一般应随母方生活。但如果存在以下情况,也可由父亲进行抚养:如果母亲身患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是其他疾病,不适宜抚养孩子的、母亲有抚养能力拒绝履行义务,而父亲要求抚养孩子的、其他不适宜抚养孩子的情况。 (二)两周岁以上的子女,会优先考虑条件较好的一方抚养孩子。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主要考虑:经济状况、个人素质、生活环境、对子女的责任感、以及与子女的感情亲密程度等。如果一方父母愿意帮助其抚养孩子的,也是争取孩子抚养权的有利因素之一。 (三)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随母生活发生争议的,应考虑子女本人的意见。 (四)父母双方可协议轮流抚养子女,这个会根据双方自愿达成的抚养协议,或者在法院的参与下达成抚养协议。 结语 同居关系解除后,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应该如何处理?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可以自行解除同居关系,无需去法院办理。但如果双方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法院应当受理。在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按一般共同财产处理。对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况,只要不是因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提起诉讼,法院也是可以审理判决的。而对于双方均有配偶者之间的同居,也可以到法院起诉解除同居关系并分割财产,判决子女抚养的问题。在处理同居关系解除后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时,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各方面因素,依法合理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四条 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复婚登记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 结婚登记 第九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二)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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