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张三小孩在小区里面与小朋友玩耍,突然冲过来一条大狗咬着张三女儿不放,小区保安看见了就用棍子打狗的头,这狗不经打,保安打了二下它就死了。 现在狗主人来让张三与保安赔偿几千元,这到底应该是我赔还是保安赔呢? 张三与保安均无需赔偿。 首先,您的孩子并没有打狗,对于狗被打死也没有过错,依法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保安系见义勇为,其打狗的目的是为了防止狗对您女儿的伤害,对于他给狗主人造成的损害,也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关联法条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一条【正当防卫】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二条【紧急避险】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该内容由 程济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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