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一级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包括分院)起付线50元,补偿比例90%;其他公立医疗机构:县内起付线200元,补偿比例70%;县外按二级县外相应比例执行。 二级医疗机构:县内起付线为200元,补偿比例85%;县外市内起付线500元,补偿比例65%;市外起付线1000元,补偿比例55%。 三级医疗机构:市内起付线800元,补偿比例为60%;市外起付线1500元,补偿比例55%。 未确定等级的政府办医疗机构:市内起付线800元,补偿比例60%;市外起付线1000元,补偿比例55%; 民营医疗机构(不分级别):县内起付线400元,补偿比例为65%;市内起付线800元,补偿比例为55%;市外起付线1500元,补偿比例45%。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