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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农村宅基地有继承权吗
释义
    宅基地使用权不应作为遗产继承,因为它是一项特殊的用益物权,具有无偿性、人身依附性和福利性质。宅基地使用权属于家庭共同共有财产,与家庭关系密切相关,不产生个人份额问题。因此,宅基地使用权不是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从宅基地使用权的外部关系来看,其是一项特殊的用益物权,是特殊的财产,不应作为遗产继承,在大陆法系物权体系上,宅基地使用权归属用益物权。一般而言,用益物权具有财产的性质,应允许流转、继承。但宅基地使用权是特殊的用益物权,是一项“特殊的财产”,其特殊性表现为:
    第一,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具有无偿性。从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农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除交纳数量极少的税费外,无需交纳其他费用,原则上是无偿取得。
    第二,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人身依附性。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密切相关,一经设定即具有极强的人身依附性,禁止流转。第三,宅基地使用权在功能上具有福利性。宅基地使用权为保障农民“居者有其房”而设立,具有社会保障职能。
    宅基地使用权的特性决定了它是一项不适于继承的“特殊财产”:基于取得上的无偿性,如允许其继承,将使继承人无端受益,有违公平理念;人身依附性决定了它必须因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取得、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消灭而消灭,不产生在不同主体之间的流转(继承)问题;而福利性质决定了如果允许继承,将导致宅基地无限扩大。因此,土地管理法规定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一、属于家庭共同共有,不是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共同共有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因共同关系的产生而产生,因共同关系的消灭而消灭。在共同关系存续期间,各共有人之间不产生份额问题,对共有财产的全部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不得请求分割共有物。根据学者通说,我国目前主要在以下场合成立共同共有:一是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夫妻之间的共同共有;二是因家庭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家庭共有;三是因遗产未分割而产生的继承人之间的共同共有。
    宅基地使用权是家庭共同共有财产,与家庭关系密切相连。按照共同共有的法理,家庭成员对宅基地使用权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家庭成员之间不产生份额的问题。在家庭关系存续期间,家庭成员不得请求分割,只要家庭关系存在,宅基地使用权的共同共有关系就存在。家庭个别成员的死亡,并没有导致家庭关系的消亡,也就不会产生宅基地使用权的分割问题,无法形成死亡人对宅基地使用权的个人份额。也就是说,“被继承人”死亡前,宅基地使用权并非其个人财产;“被继承人”死亡后,家庭关系仍然存在,宅基地使用权没有分割,仍然是家庭共同共有财产而非“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既然宅基地使用权并非个人财产,自然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农村宅基地继承权是指农村居民在继承宅基地时所享有的法律权益。根据我国《宅基地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农村宅基地具有继承权。继承权的行使受到一定的限制,例如继承人必须符合法定继承条件,如法定继承人的身份和继承顺序等。此外,宅基地继承还需符合土地管理政策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要求,如限制继承面积、限制继承人的户籍等。继承人在行使继承权时,应遵循法律规定,并履行相关手续,如办理继承登记等。继承权的行使不仅涉及个人利益,也关系到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农村社会稳定,因此,应当在法律框架下合理保护农村宅基地继承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四章继承第三十一条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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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9:3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