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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盗伐林木罪的构成要件
释义
    构成要件的内容为,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
    1、行为对象是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其中的森林,是指大面积的原始森林和人造林,包括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和特种用途林等;其他林木,是指小面积的树林和零星树木,但不包括居民屋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
    2、客观行为为盗伐
    所谓盗伐,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根据《森林案件解释》的规定,盗伐行为包括: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于本罪的法益是森林资源,故只要林木被砍伐,就应认定为本罪的既遂。
    3、数量较大。根据《森林案件解释》的规定,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2至5立方米或者幼树100至200株为起点。对于1年内多次盗伐少量林木未经处罚的,累计其盗伐林木的数量,构成犯罪的,依法定罪量刑。
    一、举报盗伐林木所需材料
    1、向森林公安举报:拨打当地森林公安电话。陈述事件原委。
    2、向本地公安局举报:拨打110。并提供相应证据。
    二、盗伐林木罪的常见问题
    (一)对聚众哄抢林木的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应以本罪论处;对其他一般参加者,不宜认定为犯罪。
    (二)采伐许可证已经过期却仍然采伐林木,符合其他要件的,成立本罪。采伐许可证过期后征得林业主管部门同意而采伐的,则不能认定为本罪。
    (三)对于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并且已经伐倒的树木窃为己有的,以及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偷砍的,应认定为盗窃罪。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等行为,牟取经济利益数额较大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盗伐已经枯死、病死的林木的,应认定为盗窃罪。盗伐林木的数量没有达到盗伐林木罪的定罪标准但达到盗窃罪的定罪标准的,应按盗窃罪论处。由于林木属于财物,故盗伐林木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因此,行为人盗伐林木,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适用刑法第269条认定为事后抢劫。盗伐林木罪的法益不同于盗窃罪的法益,盗伐林木行为同时触犯盗窃罪的,属于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
    (四)非法采伐珍贵树木的行为同时触犯盗伐林木罪的,属于想象竞合,应从一重罪处罚。换言之,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与盗伐林木罪不是特别关系。对盗伐珍贵树木数量特别巨大的,不能以珍贵树木属于特别林木,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属于特别法条为由,对该行为以所谓特别法条处理,而应作为想象竞合,从一重罪(盗伐林木)处罚此外,如果行为人盗伐林木数额较大,同时另有盗伐珍贵树木、保护植物行为的,应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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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3:19:18